(六)[条款废止]高等学校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高等学校通过“人事代理”机构聘请的教师视同在职教师管理,其取得的工资性质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高等学校科研酬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为促进高等学校科研活动的发展,考虑到科研酬金中部分收入或支出核实比较困难,且科研项目完成时间较长,计算繁杂。对高等学校科研酬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采取核定征收和据实征收两种方式并行,以高等学校为单位自行选择一种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一经选定,一个科研项目期间内不得变更。 采取据实征收方法,要求按科研项目建立科研酬金支付明细帐,对科研酬金中分配给他人的佣金支出,凡能够提供合法凭证和完整、真实、准确的分配资料的,可以从该课题组负责人个人的酬金收入中予以扣除,并将教师取得的科研酬金收入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个人取得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支付的佣金所得,按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科研项目负责人代扣代缴。 采取核定征收方法:对项目组计提或支付的科研酬金一律按5%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按人按期分摊计算。 (九)高等学校聘请的外籍教师、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外籍文教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南昌陆军学院等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高等学校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高等学校教师从事本校教育工作以外的家教、讲学、咨询、设计、翻译、审稿、书画、技术服务等劳务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按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2]42号)有关规定执行。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毕业实习而取得的所得,在校学生参加科研活动,从科研经费中取得的奖金、酬金,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在校学生的勤工俭学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不执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2]42号)中有关按3%预扣的规定。 第六条 高等学校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人员在高校本单位及其他有关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任职受雇于校办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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