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税公告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黔国税征便函[2005]11号 2005-09-23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征管科(处): 为了规范我省各级国税机关欠税公告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欠税公告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中欠税范围、内容、权限、形式等规定进行欠税公告。 二、公告地点:(一)属县级税务局公告的,在县级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公告;(二)属地(市)级税务局公告的,建议在地(市)级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公告;(三)属省级税务局公告的,在《贵州国税》刊物上公告。 三、公告形式:以正式签发的公文公告。 四、公告期限: (一)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期限为一个季度。 (二)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公告期限为半年。 (三) 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公告欠税的跟踪管理,并按月逐级上报清欠情况。 六、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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