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7]69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集中出单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0-29
摘要: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费发票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和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发票专用章,2007年首次印制时统一发票种类代码为:244000731021,其中年份码和批次码今后按实际情况确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集中出单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7]693号      2007-10-29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推动我省保险业更快发展,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2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同意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各地级以上市营销服务部统一使用省局监制的保费发票,并在广州市统一打印后直接送交各地客户,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仍向当地申报缴纳。现就该公司保费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费发票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和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发票专用章,2007年首次印制时统一发票种类代码为:244000731021,其中年份码和批次码今后按实际情况确定。

  二、该发票由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票计划,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直接通知珠海红山票证印刷有限公司印制,并负责发票管理相关事项。

  三、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每半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及集中出单情况,各地级以上市营销服务部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各地可自行增加其他报表掌握发票使用情况。

  四、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费发票电子存根及相关报表数据至少应保存五年。

  五、原由各地监制的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费发票可用完为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