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49号 2008-04-08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国税发[2010]5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注销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7]174号)下发后,部分单位就文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反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注销时,应持《税务登记注销表》(ZG11DJ010)前往办税服务厅“金税工程”窗口办理缴销金税卡、IC卡手续,并注销防伪税控资格(金税系统),金税工程发行岗办理完毕后应签名确认,纳税人不需再单独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手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和防伪税控资格(CTAIS系统)在正式注销核准时一并取消。 二、上一年度缴纳国税(含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各项税收)在5万元(含)以上的个体双定户不再交由检查部门进行检查,改由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核准。 三、税收管理员在核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的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等需要进行稽查的违法嫌疑时,应暂不同意纳税人注销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线索移交手续。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出具《税务文书申请告知书》交纳税人,并同时作废该注销申请。纳税人应在结案后重新提交有关申请。 四、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正式受理(出具《税务文书处理回执》为准,下同)之后,核准终审之前(各部门均已办结且同意核准终审事项),纳税人可申请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应提交《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及原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文书处理回执》,向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申请撤销原注销税务登记。具体流程如下: (一)凡原注销税务登记应由办税服务厅直接核准的(办税服务厅尚未核准),由税务登记岗直接在《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在CTAIS“注销税务登记”模块中直接作废原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通过CTAIS“任意附件资料补充录入”模块进行影像处理,纸质资料移交数据处理中心。 (二)凡原注销税务登记应由税收管理员核准的(税收管理员尚未核准),税务登记岗应将《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送交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根据具体情况签署意见。税收管理员同意纳税人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的(即:在CTAIS中签署不同意原注销申请),税务登记岗在CTAIS“注销税务登记”模块中直接作废原注销申请。《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通过CTAIS“任意附件资料补充录入”模块进行影像处理,纸质资料移交数据处理中心。 (三)凡原注销税务登记应由本单位检查部门终审核准的(注销稽查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税务登记岗应将《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送交本单位检查部门签署意见。检查部门可根据注销稽查案件的实施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纳税人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对于同意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的,税务登记岗在CTAIS “注销税务登记”模块中直接作废原注销申请。《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通过CTAIS“任意附件资料补充录入”模块进行影像处理,纸质资料移交数据处理中心。 以上各环节若有签署不同意纳税人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情形的,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应直接将《撤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在CTAIS“文书附件资料补充录入”中进行影像处理,纸质资料移交数据处理中心。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作废后,纳税人状态随即由“待注销”转为“开业”。纳税人如需恢复防伪税控资格(金税系统),应凭原《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ZG11WS010)到办税服务厅金税工程发行岗办理防伪税控资格的重新发行手续。 六、纳税人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办税服务厅正式受理后,凡应由税务登记岗直接核准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应由税收管理员核准的,应在30天内办结;应由检查科终审的,应在90天内办结。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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