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税法不是这样望文生义的。。。 附:琼地税发[2009]10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简单的案例复杂的原理疑难问题解答 对单位销售自建房屋,如果房屋是由本单位所属施工队伍建造的,应在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同时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如果房屋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建造的,只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如果房屋是由本人(含家庭成员)建造的应在销售时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如果房屋是由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建造的,不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简单的案例复杂的原理——haihan235 haihan235点评 —— 废了和不废有区别吗?还是那个意思,还比117号文严厉多了。117号本来就是针对建筑市场混乱时出台的,也就是帮助建设部管理市场,搞得人家好不高兴。现在建筑市场越来越规范了,废了是正常的。。。。。
其实23号公告比国税发[2002]117号文更加严厉。其意思是:
1、只要国税不出证明(即不征收增值税)的,俺地税就可以全额征收营业税了。原来企业还可以漏缴在国税缴纳的那部分的增值税,现在就不行了。 2、在国税登记增值税的企业有修理修配劳务的,常常以3%的营业税发票来代替17%的增值税进行“合理筹划”的时代过去了。 23号公告废止了国税发[2002]117号,再没有出现“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条款了,于是企业们终于松可口气,也就是说企业没有相应的建筑(安装)资质也没有享受“自产货物”的分别纳税即重复纳税的待遇了。
也就是说,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的法定必须条件,在23号公告中变成了审批许可条件了。只是行政管理性质的变化,使税务机关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对于纳税人并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变化。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