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策支持新疆两经济区发展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郭 言 人气: 时间:2011-10-10
摘要:  国务院日前发布国发[2011]33号 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一揽子支持喀什经济开发区和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日前发布国发[2011]33号 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一揽子支持喀什经济开发区和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国发[2011]32号明确,2011年~2015年,中央财政对经济开发区建设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将经济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银行贷款,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对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中央投资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置机器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地方财政予以贴息支持。

      对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5年免征优惠,具体目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对农副产品加工转化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用电、运输等方面给予特殊价格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对经济开发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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