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11]128号 2011-12-14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继续促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及药物品种清单见附件)。 二、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纳税人销售本通知规定的享受免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税 屋附件: 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及药物品种清单 一、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东北制药集团沈阳第一制药有限公司 上海迪赛诺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美吉斯制药(厦门)有限公司 安徽贝克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二、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 齐多夫定及其制剂 司他夫定及其制剂 去羟肌苷及其制剂 奈韦拉平及其制剂 硫酸茚地那韦及其制剂 甲磺酸沙奎那韦及其制剂 利托那韦及其制剂 拉米夫定及其制剂 依非韦伦及其制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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