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A企业成立于2012年3月,注册于昆山某基金园内,注册资本8000万元,主要经营内容为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为地税管辖。通过对外支付风险模型分析发现,该企业2012年7月申请对外支付等值人民币金额4000万元,支付内容为境外企业股权受让。到目前为止,未申报股权转让相对应的税收。A企业可能存在股权转让印花税风险和股权转让代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风险。 案头分析 根据对转让合同分析的结果,作为受让方,A企业应代扣代缴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并向A企业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根据股权转让价值和转让成本确定要求,评定人员要求A企业提供境内企业转让前净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境外企业出资额原始凭证。A企业提供了净资产评估报告和出资账页后,评定人员多次催要出资成本原始凭证,A企业均以各种理由推托,最后声称因时间较长,无法提供原始凭证,账面账载金额就是原始成本。 如此关键的原始出资凭证,境外和境内企业都会重点保存,企业一再推托,是否存在“猫儿腻”?评定人员决定对A企业实施询问核查。 举证约谈 对于评定人员的疑问,A公司经办人高某作出以下解释: 2.对于未提供出资成本原始凭证原因,是因为境内、境外企业均无法提供,因境外企业非原始股东,其真实成本只有境外企业自己知道。 至此,问题已非常清楚。该笔对外支付存在应代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而且境外股东非原始股东,也就是说,其账面出资成本账载金额并不一定等于取得股权的原始成本。 外围调查 在评定人员告知身份、说明事由、明确责任后,负责本次股权转让境内企业联系人,配合提供了本次转让境外企业取得原始股权价值的相关文件及说明。至此,整个案情水落石出。境外企业以1美元价格的股权转让和333.5万元以债转股的形式,以总额333.5万元人民币的价值,取得了境内企业26.09%的股权,其中的38.31%转让给A企业,其税前可扣除的真实成本为127.76万元。 处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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