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租使用他人房产如何确定纳房产税纳税人?

来源:通川区地税局 作者:李霄羽 人气: 时间:2012-11-30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实际中,许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纳税人,在房屋使用合同或协议中都明确规定不承担该房屋应缴纳的房产税。因此,无租使用方在缴纳房产税时,一般都是以自己单位的名义,按照房产余值缴纳了房产税。

     实务中,一些刚开业或者经营规模比较小的纳税人,时常借用其他单位的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这种借用也就是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情形,房产税应该如何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实际中,许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纳税人,在房屋使用合同或协议中都明确规定不承担该房屋应缴纳的房产税。因此,无租使用方在缴纳房产税时,一般都是以自己单位的名义,按照房产余值缴纳了房产税。例如,A公司无租使用B公司的一套房屋作为经营用场所,该套房屋的房产余值为20万元,年应缴纳房产税0.24万元。A公司账务处理为:

    计提房产税时
    借:管理费用 2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2400。

    缴纳房产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2400
    贷:银行存款 2400。

    结转管理费用时

    借:本年利润 2400

    贷:管理费用 2400。

    其实,按照财税〔2009〕128号文件的规定,A公司并不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只是负有代替B公司缴纳房产税的义务。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本例中,B公司才是房产税纳税义务人。A公司代替B公司缴纳的房产税,由于不是属于本公司应负担的税款,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遇到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情形,笔者建议,房屋使用方应加强与房屋产权所有方沟通,让房屋产权所有方理解他才是房产税的法定纳税人,商用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是闲置,在现行房产税法规下都需要缴纳房产税,因此,无租使用房屋时,并未额外增加房屋产权所有方的经济负担。

    以本案为例,解析A公司和B公司正确的涉税处理方法。

    A公司的账务处理:

    计提房产税时

    借:其他应收款 2400

    贷:应交税费——应代交房产税 2400。

    缴纳房产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代交房产税 2400

    贷:银行存款 2400。

    收到B公司代缴的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2400

    贷:其他应收款 2400。

    B公司的账务处理:

    计提房产税时

    借:管理费用 2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2400。

    收到A公司交来的缴纳房产税的完税证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2400

    贷:其他应付款 2400。

    支付房产税税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 2400

    贷:银行存款 2400。

    结转管理费用时

    借:本年利润 2400

    贷:管理费用 2400。

    倘若B公司认为出借房屋没有收益,也不负担税款,这时A公司就需要自己负担税款。值得注意的是,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把计入管理费用中代缴的房产税2400元,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账务处理为:

    计提房产税时

    借:管理费用 2400

    贷:应交税费——应代交房产税 2400。

    缴纳房产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代交房产税 2400

    贷:银行存款 2400。

    结转管理费用时

    借:本年利润 2400

    贷:管理费用 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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