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中选址节约的探讨

来源:杨娜 作者:杨娜 人气: 时间:2012-12-01
摘要:  前言   全球化使得生产活动从欧盟、日本和美国等成本较高的国家向成本较低的国家转移,从而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因选址节约所引起的额外利润应归属于母公司所在的高成本国家还是子公司所在的低成本国家,一直存在争议...

  案例3 胜德斯兰公司V.美国税务局委员会
  胜德斯兰公司的新加坡子公司从事航空器配件的制造并销售给美国母公司。在此交易中,交易价格是按照再销售价格减去15%进行计算,因此把地域性成本节约带来的额外利润分配于新加坡子公司。美国国税局认为,子公司在功能上仅是契约制造商,不应考虑选址节约这一因素,并使用成本加成法进行分析。

   作为回应,纳税人表明了选址节约可通过详细分析进行量化。在法院判决中,新加坡子公司被认为是母公司的许可制造商而非契约制造商。法院原则上支持纳税人认为地域性成本节约带来的额外利润应归属于子公司的主张,并同意母子公司之间应按照再销售价格减去20%来确定交易价格。

  然而,法院也要求子公司依据现存的可比许可协议把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率从销售额的6.5%提高至10%,并同时要求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以前年度尚未支付的技术服务费。

  案例4 美国礼莱公司V.美国
  美国母公司向波多黎各从事药品制造的子公司购买成品药并在美国以批发商身份进行销售。与前三个案件不同,本案采用了一种类似于剩余利润分割法的方式在母公司和子公司间分配额外利润。波多黎各子公司的利润与美国母公司的利润被加总起来,再分割为归属于一般功能的利润、归属于地域性成本节约的利润和归属于无形资产的利润三个部分。

   在上述分析中,一般只能被进一步分割为制造职能和销售职能。与制造有关的利润被100%分配于波多黎各子公司;与销售有关的利润被100%分配于美国母公司。除此之外,地域性成本节约被认为是来源于波多黎各从事制造而获得的劳动力成本减少喝当地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因此,选址节约被100%分配于波多黎各子公司。加总利润减去以上各项后的剩余部分作为母子公司无形资产的价值总和,按照45%-55%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55%归属于波多黎各子公司。

   综上,选址节约所带来的额外利润来自生产要素的成本差异,与无形资产带来的额外利润应分开考虑。母公司如果向海外子公司提供了无形资产,法院应认为子公司应通过特许权使用费向母公司返还一部分额外利润。不能因为母公司决定到海外投资,承担了决策风险就应将选址节约带来的额外利润归属于母公司。因为,这是投资者在其承担的投资风险上预期的税后利润该如何分红来进行分配的问题,与转让定价关注的税前利润没有直接关系。

  美国转让定价法规482章提出了对不同地域市场活动进行公平交易分析的框架:“如果非受控交易纳税人和受控交易纳税人的活动运营在不同的地域市场,则需要就不同地域环境造成的重大成本差异进行调整。进行这种调整,需要在考虑特定市场上买卖双方相对竞争地位前提下,反映成本差异对收取或支出的对价造成的影响。因此,如果受控的制造者在某一地域市场经营所需的成本比其他地域市场低,那么只有在非受控的制造者在同样的相对竞争环境下也能增加自身利润的前提下,该受控制造厂商才应该取得更高的利润。

  OECD转让定价指南虽未对“选址节约”作出明确规定,但明确了在使用成本加成法时,商品或服务供应方的成本差异和生产效率需要被考虑进去,在独立第三方交易中,供应方的效率低下带来的高价格固然不会被交易对手接受,供应方能够达到超过预期的高效率所带来的额外成本优势,其结果应该由供应方来享受。

  另外一种情形是“消费者剩余”,即选址节约带来的好处全部由消费者享受了。这种情形是母公司的大部分竞争对手也逐渐开始在中国进行生产,同行业间可能出现价格竞争,则市场上该类产品的独立交易价格开始下降,母公司的选址节约不复存在了,额外利润以产品价格下降的方式从制造者转移给了消费者。但是,在某些例子中,制造者的选址节约在短期内没有通过产品价格下降传导给消费者,因此子公司可能在这段时间内享有选址节约带来的额外利润。选址节约随产品售价下降而消失,其速度取决于买卖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制造者间的竞争强度越高,需求的价格弹性越大,则买房讨价还价能力越强,制造者很难保有选址节约带来的额外利润。是否存在选址节约母公司的情形呢?例如,在高成本国家作为零售商的母公司从其低成本国家的子公司购买产品。现在母公司购买采购产品的批发价大幅下降,而产品的零售价格下降的很小。本例中,让母公司得到较高利润空间的转让价格可能是合理的。又如,如果高成本国家的母公司是产品制造者,并且从低成本国家的子公司购买零部件,母公司只有在部件价格下降,而产成品价格不变时,才能得到额外利润。在这些例子中,母公司获得利润增加,应该通过批发价格下降而非从事跨国生产来解释。由此可见,很难确定选址节约是否会给母公司带来额外利润。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在选址节约存在的情况下,额外利润一般都归属于子公司。

  交易净利润法。这个方法只有在市场上找到充分可靠且财务数据可以的可比公司才有效。利润分割法的应用。假设超额利润已知,可以通过贡献分析来评估选址节约的超额利润的分割比例。本地零售商对保证这一市场准入的贡献,如克服监管壁垒和限制。品牌拥有者的贡献,如可辨识的国际品牌,高质量的产品等。关联方的贡献可通过不同的经济学方法进行量化,以估算合资企业和集团对创造和保持其各自的无形资产。经济学中的议价理论如Shapley值法,也可用来量化各方应分摊的利益比例。

  五、中国的选址节约的优势分析
  由于微观方面,不同行业或企业的地域优势可能不同。从宏观经济分析的角度进行比较,可以得出一些可供参考的结果。因此,笔者主要从宏观方面分析中国的选址节约优势是否存在。宏观分析:从供给方面来看,包括劳动力成本及其他“成本节约”。美国劳工统计局的一份国际制造业劳工小时补偿成本的横向对比证实中国是一个低劳动力成本的国家。中国制造业的小时补偿成本为1.36美元,为世界第二低,不到欧盟和美国的5%。除了劳动力成本外,还有原材料成本、土地和租金成本、政府补贴、低税率等。但这些成本节约可能会被“负成本节约”抵消。如更高的物流和交通成本,更高的质量监控和技术支持成本,与不利于商业环境相关联的成本(如政府效率和法制环境低)。

  从需求方面来看,涉及市场规模、市场增长。中国人口巨大,拥有足够大的国内市场,虽然中产阶级所在比例较低,但在绝对数量上,中国已经出现了稍多的中产阶级。在评估市场规模方面,世界经济论坛的“市场规模指数”可以作为总人口的有力补充。该指数从1到7(指数越高表示市场规模越大),同时关注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国内市场规模由以下数值估算:国内生产总值加商品、服务的进口额,减去出口额;国外市场规模由以下指数估算:商品、服务的出口额。有数据表明,中国的市场规模仅次于美国。从市场增长来看,中国具有最高的GDP增长率和最低的通货膨胀率,中国的市场正快速增长。  
 
   【作者简介】
    杨娜,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方向硕士研究生。

   【注释】
  [1]《美国税收规程》63-10,1969-1 CB490。 
  [2]森信夫、中岛敏:《关于转让定价分析中的“第四种方法”》,载《国际税务》2005年第8期,第149页。 
  [3]根据IRS(Annual APA Statuory Reports 2004),2004年缔结的APA的适用转让定价方法,159件中有79件采用了可比利润法。不过,美国的可比利润法有时在一些案例上对于可比公司的选择和适用相当粗略,受到以OECD为中心的国家的质疑。 
  [4]森信夫:《与作为营业活动的转让定价设定有关的课题及对策》载《国际税务》2000年第1期,第34页。 
  [5]OECD Guidelines Par.3.16 
  [6]王铁军:《利润分割法》,载《税务译丛》1997年第2期,第14页。 
  [7]屈航:《浅析五大转让定价方法》,载《税收与税务》2012年第6期,第26页。 
  [8]OECD Gguidelines 1995b, Par.3.7 
  [9]刘永伟:《转让定价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2页。 
  [10]池澄,王琳:《对选址节约相关税务的思考》,载《涉外税务》2008年第9期,第18页。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税函[2011] 167号文 
  [12] [日]池谷城:《新兴市场区位特定优势所带来的超额利润问题探析——日本生产业转移案例》,载《涉外税务》2012年第4期,第9页。 
  [13]郭洁:《中国转让定价新规及实践》http://tax.hexun.com/2012-04-28/140919944.html 
  [14]邵慧:《关于转让定价中选址节约的讨论》,载《东方企业文化》2011年第10期,第4页。 
  [15]诺恒经济咨询:《日本转让定价基本税制及应用案例》,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版,第178页。 
  [16]Miyajima, Daisuke, “Transfer Pricing and Location Saving”,International Taxation,Vol.22,No.10 
  [17]Mori, Nobuo, “Global Management of Transactions in Intangible Assets and Services”,Japan Machinery Center for Trade and Investment,June,2004 
  [18] [法]龚赛安,《新兴市场区位特定优势所带来的超额利润问题探析——服务业和分销业案例》,载《涉外税务》2012年第5期,第11页。 
  [19]Fris P& Gonnet. Contribution Analyses under the Profit Split Method.International Tax Review,Intellectual Property No38.2007-2008 
  [20]Gonet S,Gottschling B & Voegele A.Transfer Prices Determined by Game Theory:Underlyings ,BNAI Transfer Pricing International Journal,2008 
  [21] [法]龚赛安著,姚柏坚译《新兴市场区位特定优势所带来的超额利润问题探析——中国的成本优势是否存在?》,载《涉外税务》2012年第6期,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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