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中选址节约的探讨

来源:杨娜 作者:杨娜 人气: 时间:2012-12-01
摘要:  前言   全球化使得生产活动从欧盟、日本和美国等成本较高的国家向成本较低的国家转移,从而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因选址节约所引起的额外利润应归属于母公司所在的高成本国家还是子公司所在的低成本国家,一直存在争议...

  前  言
  全球化使得生产活动从欧盟、日本和美国等成本较高的国家向成本较低的国家转移,从而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因选址节约所引起的额外利润应归属于母公司所在的高成本国家还是子公司所在的低成本国家,一直存在争议。典型的例子包括了美国制药公司将生产工厂迁移到波多黎各或爱尔兰时引起的争论和其他美国法庭案例,如:博士伦案、康博电脑案、礼莱公司案、胜德斯兰公司案等。

  近几年来,美国、日本等国家将生产制造业、服务业和分销业等生产基地转移到中国、东盟及拉美国家。因此,选址节约和转让定价之间有什么关系?如何对选址节约进行量化并将增量利润在集团企业间进行分配?以及选址节约所引发的一系列税务问题应如何管理?成为了使用“第四种方法”,即交易净利润法和可比利润法进行转让定价分析时的重要课题。美国是研究选址节约问题最早的国家,除了若干转让定价案例直接或间接地涉及选址节约在关联企业之间的分配问题外,美国最早在1963 年就已在其法规中对选址节约作了一定的阐述。我国目前对这一话题的研究较少,笔者想通过本文的介绍,引起大家对选址节约问题的关注和共同探讨。

  一、选址节约的界定
  选址节约(Location Saving)是指跨国公司通过将其某些运营环节(例如制造)从高成本地域向低成本地域转移所得到的相对的某些成本上的节约,例如通过这种转移,公司可以获得因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成本因素带来的价格差异优势。通常来说,高成本地区与低成本地区之间的成本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劳动力成本(包括工资水平、教育水平、劳动力资源稀缺程度等因素);原材料成本(包括原材料价格、资源的可获得性和稳定性等因素);资金成本;技术成本;基础设施和物流成本(包括土地、运输和能源成本等);商业环境(如政府补贴、环境控制要求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其中,劳动力成本和原材料成本是变动成本,一般情况下,这两种成本都会因为在低成本区运营而减少,因而它们都与成本节约直接相关。而固定成本则受机器设备等的有效使用、人工熟练程度以及间接分配的影响。但是企业从高成本区转移到低成本区并不必然马上带来成本节约。由于在进行地域转移的同时,也会给跨国公司带来某些诸如运输、质量管理和新设备投入等成本的增加。因此,只有当生产要素的转移产生的节约高于生产要素转移增加的支出,才能谈得上真正意义上的成本节约。也只有如此,跨国公司迁移到海外才是盈利的。通常情况下采用净选址节约(Net Location Saving)这个概念。净选址节约是指由于地域转移所带来的成本的节约值减去成本的增加值。当然,除了额外的成本支出,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向低成本地区转移带来的额外利润,例如由于地域转移而对供应链的影响(包括交货时间和生产质量等方面),客户对新选址的接受程度,对现有品牌的影响,对产品价格和需求的影响,新地域的税收优惠政策,竞争厂商的应对策略,应客户要求调整生产的方便程度等。

  在讨论选址节约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到有些跨国公司选择在低成本地域建立新厂的时候,不仅是将原来的设备从原先的高成本地域拆迁到新的低成本地域,往往还会同时投资购买新的设备、投入新的技术和采用新的工艺。因此,由于地域转移给跨国公司带来的额外利润并不能全部归入选址节约的范畴。

  选址节约带来的挑战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成本节约产生的新增利润的量化问题,二是成本节约产生的新增利润的归属问题。其中,后者的实质是东道国和母公司所在国对于成本节约产生利润的税收管辖权的问题。

  二、转让定价的“第四种方法”
  在转让定价分析中,对于关联交易的公平性验证,到目前为止主要将重点放在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再销售价格法(RP)、成本加成法(CP)等基本三法,而其他转让定价方法(TPM)只是作为例外的方法被使用。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无法应对选址节约带来的挑战。同时,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进一步全球化及日本从2004年4月1日起开始正式承认交易净利润法(TNMM),可以预见适用基本三法之外的“第四种方法”的情况将增多。
       因此,笔者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试图解说企业应对这一潮流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交易”法和“利润”法
  基本法基本上属于“交易”法,是对个别交易的价格或利润与独立第三方间的交易进行比较验证的方法。若使用基本三法来验证所有关联交易,不论是明示或暗示的,必须确认独立第三方交易和验证对象交易间具有同样的经济要件(验证对象的功能和风险、成本构成等)。在此背景下,关联交易的“汇总”分析常常成为讨论的焦点。

  第四种方法基本上属于“利润”法。相对于以怎样的交易单位进行验证,“利润”法讨论的焦点在于用什么样的方法及选择什么样的可比公司。在转让定价验证过程中,不存在针对每一项交易的可比交易或企业,从而无法适用“交易”法的情形很多。为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可以考虑基于更大范围比较分析的“利润”法。更进一步讲,“利润”是由作为一个整体运营的被“汇总”在一起的所有业务产生的,如果考虑按每个交易单位分配利润在实务中一般难以办到,在适用“利润”法时,以业务全体作为验证对象选择具体应该适用的“利润”法,可比公司的筛选必然成为讨论的中心。

  基本三法和第四种方法的差异在于各自直接验证的对象是什么。验证什么由验证的“可靠性”决定,最可能影响“可靠性”的是可比交易或可比公司的可比性。因此,首先大致分析基本三法和第四种方法各自的特征及对可比性的要求。
  1、价格的验证、毛利的验证、营业利润的验证
  第一,交易价格的验证。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下,通过将验证对象的交易价格本身与可比交易价格比较进行验证。价格的验证是转让定价验证中最直接、最直观且最容易被理解的方法,因而被许多案例使用。然而,价格常常受到产品尺寸、品质、数量、价款、时间等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因此,对于价格本身的比较要求非常严格的可比性。绝大部分情况下,寻求价格本身的可比数据非常困难,只有当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公开市场,且可以获得该市场的详细交易数据或公司本身和独立第三方间以管理交易同样的条件发生与关联交易同样的财产、服务交易的情况存在时,可比非受控价格(CUP)法才可适用。所以,能够适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的案例非常有限。

  第二,毛利的验证。利用再销售价格法(RP)或成本加成法(CP)对毛利或成本加成率进行的验证,处于对交易价格的验证和对营业利润的验证的中间位置。虽然初看该方法容易理解,且转让定价的计算也比较简单,但实际很多情况下,寻求可比交易或可比公司比较困难。验证对象公司内部存在可比交易的情形仅限于生产单一产品的企业,而获取外部第三方同样产品同样交易的毛利率数据几乎不可能。回避这一问题的方法是不再比较可比“交易”的毛利率,而是比较可比“公司”的毛利率。以比“交易”更广的“公司”层面来进行比较的话,可以找到比较对象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毛利的比较需要调整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对于作为验证对象的交易来说,必须将验证对象公司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在验证对象的交易中分摊,然后才可能同可比公司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进行调整。事实上,多数情况下,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分摊十分困难。另外,毛利的比较还会因收入、费用等会计确认不同而影响可比性。例如,关于特许权使用费,虽然被计入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但在转让定价验证中也有论点认为应被计入成本,不同的考虑方式将使毛利发生变化。如此,毛利的比较在实务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困难。

  第三,营业利润的验证。因为以营业利润的验证为基础的方法需要验证的是扣除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后的营业利润,毛利比较时成为一个问题的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调整不再需要。另外,由于营业利润的比较,大多不对验证对象公司进行详细数据拆分,大多数情况下也没有分摊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的必要。而且,把费用作为成本还是销售费用来处理都不会引起问题。因此,与价格或毛利比较,营业利润使得转让定价的验证比较容易。实际上,验证营业利润的方法在美国作为可比利润法一直以来被广泛使用。

  对营业利润的限制和企业的应对。对转让定价采取“营业利润的验证”方法,有些人对此表示异议,担心转让定价税制会妨碍自由的经营活动,甚至于通过对各地法人的“保证利润”,会严重妨碍原本“努力的公司得到回报”的经营激励机制。
      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对转让定价合规性的努力,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成对经营造成很大的制约。为尽量避免使转让定价成为经营的制约因素,实务上有必要充分认识第四种方法——营业利润验证的局限并恰当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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