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做出决定前,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听证制度的发展顺应了现代社会立法、执法的民主化趋势,也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断进步。纳税人用好听证权利,是维护好自身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听证的申请是有时限要求的哦。 税屋提示—— 2、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需要注意的是,听证的申请必须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方式是无效的。 3、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一、条件: 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听证申请,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听证。 二、依据: 三、所需资料: 四、申请时限: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五、办理期限: 六、税务听证 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领导岗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二)听证方式 (三)听证程序 2.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声明并出示领导岗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然后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审)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3.听证过程中,由本案调(审)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及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提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4.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许可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 5.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6.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审)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7.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交由听证参加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予以确认。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领导岗审阅。 8.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四)制作报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