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意见 新政发[2013]80号 2013-08-2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税源监控,防止税收流失,保障财政收入稳步增长,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是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要求,也是强化税源管理、实现堵漏增收的治本之策。近年来,我区各级税务机关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税收征管,税收收入连年稳步增长,有力地保障了全区财政支出,促进了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但由于税务机关征管力量不足,征管手段尚不能满足征管现状,涉税信息不畅等原因,目前对部分行业、有些税种尤其是一些零散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手段,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水平的提高,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实行社会综合治税,进一步加强税收控管,优化纳税服务,积极调动一切社会力量协税护税,构建公平、规范的税收征收秩序,防止税收流失,有利于实现我区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有利于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识,为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实现我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以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强化地方税源信息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托政府信息网络平台,逐步建立起“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使税务机关充分有效地掌握税基、控制税源,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不畅、税源控管不严、征管质效不高等问题,实现税收征管由注重征收管理向税源控管和征收管理并举转变。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形成规范有效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三)加强领导。社会综合治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尽快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实际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各方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分析税收收入形势,研究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社会综合治税责任,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履行征税职责;要建立综合治税考评奖惩机制,对各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不履行职责,导致税收流失的部门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明确工作职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及业务指导;要加强调研,做好税源预测分析,涉税信息控管、有效利用和保密等工作;要大力宣传税收法制,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不断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各有关部门应当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相互支持,密切协同,共同把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抓紧抓好,进一步营造和维护我区良好税收环境,保障税收良性增长。 (五)建立涉税信息交流共享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涉税信息交流共享制度,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税务机关依托政府信息网络平台构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明确本地区涉税信息的共享范围、共享方式和应用方式。各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涉税信息传递义务,做好信息反馈和税源控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以下信息的传递和共享: 1、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以及股权转让信息; 2、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利证书、采矿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注销等信息; 3、就业失业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残疾人证的发放、变更等信息; 4、土地、房产的出让、转让、拍卖等交易信息; 5、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标合同签订,建设资金投入及工程款拨付,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备案信息; 6、国有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 7、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技术转让、产权转让以及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信息; 8、工业增加值分注册类型、分行业信息; 9、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信息; 10、外汇结算、商业银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第三方托管、大小非解禁减持信息; 11、商业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社会力量办学信息; 12、暂住人口居住、外籍人员出入境、外籍人员在我区就业、我区企业境外承包工程、投资信息; 13、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情况及彩票中奖人员信息; 14、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 (六)各级税务机关以及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收集、管理和使用涉税信息,依法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法向社会公开涉税信息,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损害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利益的活动。 (七)规范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工作,建立社会化征收机制。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对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交易、彩票销售及兑奖、营业性演出或者商业性体育比赛、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代开普通发票等城市、农村零散税收,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实行委托代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三、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社会综合治税违法、违纪行为 (八)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好综合治税工作责任,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1、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纳税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监督,督促纳税人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使用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和进行核算,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同级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2、审计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审计管理,对被审计对象履行涉税义务情况进行审计,对财务支付凭证中不符合规定的凭证责令其改正; 3、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4、工商部门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5、外汇管理部门和海关依法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管理,防止出口骗税; 6、金融机构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开立账户查询、存款查询、税收冻结和强制扣划措施; 7、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审核付款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并将违规票据信息通报同级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8、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决定,不得干预、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收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负责查处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事实经依法查实处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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