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函[2013]236号 2013-09-30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函[2014]29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暂免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3]50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 1.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的,取得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未认证证明,将全部联次收回后做作废处理。 2.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或跨月,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货物运输业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未纳入系统管理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需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 1.当期普通发票全部联次收回后做作废处理,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2.普通发票当期未作废的,已预缴税款经申报后形成多缴税款,该多缴税款不得用于退税。 三、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13]198号)废止,个体经营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事宜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10]161号)的规定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