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预[2013]51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贯彻鲁政发[2013]11号文件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16
摘要:中央财政调库分配我省的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营业税,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含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下同)营业税,省内跨市经营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属于省级收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贯彻鲁政发[2013]11号文件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鲁财预[2013]51号        2013-07-16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3]11号)有关要求,现将省、市(含市以下,下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以下简称“省直管县”)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预算收入级次问题

  (一)增值税

  1、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及各直属供电公司、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含清河采油厂)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中央、省级共享收入,分享比例为:中央级75%,省级25%。

  2、其他中央与地方共享增值税属于中央、市和省直管县共享收入,分享比例为:中央级75%,市和省直管县25%。

  (二)营业税

  1、全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属于省级收入。

  2、中央财政调库分配我省的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营业税,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含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下同)营业税,省内跨市经营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属于省级收入。

  3、其他地方营业税属于市和省直管县收入。

  2013年8月1日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试点行业的“改征增值税”仍属于地方收入,收入级次按本办法规定的该行业营业税收入级次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

  1、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及各直属供电公司、全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省级共享收入,分享比例为:中央级60%,省级40%。

  2、中央财政调库分配我省的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所得税,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省内跨市经营铁路运输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0%部分,属于省级收入。

  3、中央财政调库分配我省(不含青岛市)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属于省级收入。

  4、其他中央与地方共享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市和省直管县共享收入,分享比例为:中央级60%,市和省直管县40%。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属于中央、市和省直管县共享收入,分享比例为:中央级60%,市和省直管县40%。

  (五)资源税

  1、陆上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属于省级收入。

  2、其他地方资源税属于市和省直管县收入。

  (六)其他各项地方收入

  1、其他各项地方税收,属于市和省直管县收入。

  2、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全省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及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属于企业在山东境内注册地所在市或省直管县收入;注册地不在山东的,属于省内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市或省直管县收入。

  3、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仍按部门财务隶属关系和相关规定分成比例划分收入级次。其中,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属于中央、省、市和省直管县共享收入,分享比例为:中央20%,省30%,市和省直管县50%。

  二、关于预算收入缴库问题

  (一)税收收入缴库

  1、各项税收收入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本通知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各级国库。

  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注册地和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383号)核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在我省应缴款额后,就地办理缴库,地方分享税款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财预[2012]383号文件核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在我省应缴款额后,就地办理缴库,地方分享税款全额缴入注册地所在市国库。

  2、中央财政调库分配我省的税收收入,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预算级次办理收入划转业务。其中,分配我省的中国铁路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省级人行国库部门全额划入我省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市国库,反映在该市国库预算收入报表相应科目中。

  (二)非税收入缴库

  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非税收入,由征管部门按规定的收入级次办理缴库。对于省集中的非税收入,要按有关规定足额缴入省级国库。

  (三)补缴及退还以前年度收入

  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收入,按本通知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和现行缴库办法办理。

  三、关于预算收入调库和资金调度问题

  (一)各级税务、财政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修改完善收入征收、划分、报解和入库的核算软件,确保于8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自2013年9月1日起,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收入缴库手续,对仍按原收入范围和比例开具的收入征收票据作退票处理。对今年1至8月份已按原财政管理体制组织入库的收入,经各级税务、财政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三方核对,并履行确认签章手续后,由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根据税务、财政部门提供的“收入更正通知书”,按新体制确定的收入级次进行调库。各级财政、税务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确保调库工作在今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执行新财政管理体制后,省级将另行制定国库资金调度办法,以确保新财政体制平稳运行的资金需要。各市财政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市县财政体制调整后的新要求,合理确定与所属县(区)国库的资金留用、划转比例,确保财政体制改革后市、县(区)级财政国库资金正常运转。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税务、人民银行国库和财政部门办理财政收入的征、退手续,拨付财政支出,进行财政收支统计,统一按照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我省补充规定执行。

  (二)原在省级国库办理的中石化齐鲁石化分公司、中石化济南炼油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划出业务,相应调整至淄博、济南两市国库办理。

  (三)2014年后各市对口支援西藏资金筹集任务,按各市剔除省级下划收入后的上年公共财政收入完成数和现行分担比例核定;2013年各市对口支援新疆资金筹集任务,按各市剔除省级下划收入后的公共财政收入计算可比增幅,若可比增幅高于8%,筹集任务按增长8%计算,低于8%的,按可比增幅计算,负增长的,按上年对口支援资金量确定。

  (四)各市与所属区县税收分享比例确定后,应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备案。

  (五)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国库要加强账务核对,确保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收入准确、完整、安全。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