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海关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简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提交的有关随附单证的公告 福州海关公告2015年第6号 2015-04-09 为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经海关总署批准,对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区域”)以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提交的有关随附单证予以简化。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区域内和境外之间进出境备案清单的随附单证,如合同、发票、提单、装箱清单等,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二、对区域内和境内区域外之间进出口报关单的随附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4年第25号公告(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报关单(备案清单)随附单证的归档、保管、接待查阅和安全防范等工作,确保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 福州海关 2015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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