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如何确定?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3-29
摘要:电子商务平台在促进经济业态不断创新发展的同时,由于C2C模式下平台内经营者一般无实际经营地址、流动性强,确定税收管辖权变得困难,给税收征管带来新的挑战。建议通过制度设计以网络经营场所判定税收管辖权。

  三、对构建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对策建议

  我国的C2C电子商务处于发展初期,根据发达国家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没有必要对该类交易形式课征新税,在对其征税的同时,还要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以尽量减少对其发展的影响。同时,我国C2C电子商务交易具有区域不均衡性,C2C电子商务主体经营规模也存在很大差异,负税能力差别很大,要综合权衡,尽量避免因征税出现东、西部地区税收收入不均衡现象。具体建议如下:

  (一)制定“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我国相关部门已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工商市字[2010]120号)、《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8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国办发[2013]89号)等管理规定,为开展网络经营税收管理、规范网络经营税收秩序、化解网络经营税收风险奠定了制度基础,开创了管理条件。在此基础上,应尽快出台“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制定简单、明确的征税方案,明确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确定税率、计税依据、起征点等。

  “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将规范、制约我国的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行为,使C2C电子商务涉税事项规范化、程序化。“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应体现税负公平、扶持发展等基本理念,促进实体企业和电商企业之间、不同类型电商企业之间的税收公平,给予发展初期、规模较小的C2C电子商务主体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将C2C电子商务纳入税收管理范围,以规范税收秩序,为C2C电商做大做强创造有利条件。

  (二)组建电子商务税务管理部门和团队

  鉴于C2C电子商务交易和传统交易模式不同,且不同地区的C2C电子商务规模并不均衡,应在不开征新税种的前提下,在税务局内部组建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管理部门和团队,专门从事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工作,担负起对C2C电子商务主体进行电子税务登记和网络发票出具及管理的责任。电子税务登记应尽量简化,保证通过网络即可办妥。拟从事C2C电子商务活动纳税人应先在其注册地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提供网上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包括网站名称、网址、交易货物种类等,还要将与其合作的物流配送公司的信息进行备案,若有变化则要及时更新,以便税务局进行税源管理。税务局要根据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建立全面、详细的C2C电子商务主体管理档案,发放电子税务登记号,并在官网上开辟网络发票板块,需要电子商务交易发票的消费者可据实下载、打印。此外,向C2C电子商务主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网站经营者须在税务局登记其自身相关资料,包括与其签约的金融机构信息,还要将通过其平台进行C2C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者数量、名称和注册地等资料在税务局备案,同时承担向税务局提供通过其平台完成交易信息的义务。

  (三)构建C2C模式网络交易监管平台

  C2C 电子商务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网络化的交易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了全新的购买体验。因此,在设计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征收手段时应考虑为电子商务提供全流程无纸化的税收征管服务,减少征纳成本,助力电子商务的发展。可借助“金税三期”全国数据集中优势搭建一个C2C模式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对外链接到各类电商交易平台、金融机构、物流配送公司等的接口,对内与电子税务登记系统、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等进行对接,通过创新征管手段,实现一体化、全流程的C2C电子商务税收监管。

  (四)确立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制度

  目前的C2C 电子商务交易基本都是采取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收付货款,在这个前提下,为有效控制征管成本,由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代扣代缴税款无疑是比较合理的。而对采取货到付款方式的,可由交易平台进行监控,以月为纳税期限,督促C2C电子商务主体依法纳税。

  (五)重视C2C电子商务税务监督

  税务检查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检查既有利于全面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纳税监督,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确保税收收入足额入库,也有利于督促纳税人合规纳税,促使其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C2C 电子商务税务检查应充分考虑C2C电子商务的特点,重视采取针对性、有效性高的检查方式,如定期从C2C电子商务交易参与方(第三方交易支付平台、物流配送公司等)获取交易明细、交易金额和应纳税额等信息,与C2C电子商务主体提供的数据进行抽查比对,并对有疑问的交易逐个进行稽查。

  【参考文献】

  [1] 王学东:《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税务研究》2005年第6期。

  [2] 萧明同:《电子商务征税主张的国际比较》,《税务研究》2001年第1期。

  [3] 宋文官:《电子商务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

  [4] 朱文亚:《基于C2C 电子商务创业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作者简介】张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

  【文章出处】《税务研究》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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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据历年阿里集团官方公布数据整理。

  [2] 艾瑞咨询:《2013年中国网络购物行业年度监测报告》,http://www.iresearch.com.cn/View/224908.html.

  [3] 中国软件咨询网:CNIT发布《2014年Q2中国网购市场研究报告》,http://www.cnsoftnews.com/news/201409/14617.html.

  [4] 财新网:《2016年中国网购人数将高达3.8亿》, http://companies.caixin.com/2014-04-24/100669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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