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必须认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5-11-19
摘要: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税法不允许抵扣,是否需要认证? 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按税法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些货物发票甲公司是否需要认证? 案例分析 税法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税法不允许抵扣,是否需要认证?

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按税法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些货物发票甲公司是否需要认证?

案例分析

税法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以选择认证或不认证,但是笔者认为最好认证,因为认证可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真伪辨别,也不会形成滞留票,纳税申报时要记得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若选择不认证,视同普通发票进行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认证?

【问题】

请问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认证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的规定,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相关政策——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五、红字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