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去年上半年,我公司与古巴一家公司签定了一份为其维修4000台大型直流电机的合同。合同价为1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为993万元)。今年3月份,在我们即将完成电机维修工作时,我公司按照合同向古方开具了120万美元的发票。可等我们将修好的4000台直流电机交付古方后,古方却以电机的油漆颜色与合同规定的颜色有色差为由,要求调整修理费金额。经多次谈判,最终以100万美元的价格进行了结算。通常,我公司在申报“免、抵、退”增值税时,一般都是以出口发票为准来确定收入,而像这样开具发票后与实际结算金额有差额的现象还是头一次。请问,我公司在申报“免、抵、退”增值税时,究竟该如何确认修理、修配的外修收入?
答:根据《》()第一条“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计算免、抵、退税时,修理修配收入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之规定,通常情况下,生产企业对外所承接的修理修配等业务,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其所取得的修理、修配等外修收入应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上的实际收入为准。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二条第(一)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文件第三条“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收入的,企业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实际收入”之规定,如果在最终价款结算时,企业因各种原因没有按出口发票开具之数额收取外修收入,从而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该修理、修配的实际收入的,其修理、修配的外修收入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收入,并按照实际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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