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营改增纳税人办税指南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平稳、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帮助我市纳税人更加便捷地办理各项涉税业务,现将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税务登记 如果您已经是国税机关管辖的纳税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则原有证照可以继续使用;如果您之前未办理国税的税务登记,且涉及您的税务登记信息需要变更或重新打印相关证照的情况时,请您携带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等相关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乌鲁木齐市各区县局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参见后面的电话表。 二、资格登记 如果您需要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或者您属于符合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的同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您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三、税控设备 起征点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参加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培训,并购置税控专用设备,您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四、发票申领 自2016年5月1日(含)起,您可向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国税发票,国税发票于2016年 5月 1 日(含)起启用。结余的地税发票,您应于2016年5月1日停止使用并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并注销用票资格。 五、纳税申报 如果您是企业或是符合建账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请于2016年6月1日起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期限为15日(注明:2016年6月申报期延长至25日)。 六、税收优惠 原已经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的税收优惠事项,凡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继续有效,无需您另行办理手续。 七、培训辅导 针对营改增试点工作,我们后续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希望您准时参加,培训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有关税收政策和未尽事项请咨询主管国税机关、拨打12366电话或参阅乌鲁木齐市国税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lmq.xj-n-tax.gov.cn/)。乌鲁木齐市各区县局办税服务大厅咨询电话参见后面的电话表。 附: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3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