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04-30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税政[2016]36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第四条规定的“2016年6月1日起,本市纳税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以下简称附加税费)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征收”废止。 为保障我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2016年8月1日前,按照现行征管渠道组织入库,8月1日后,另行公告。 二、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税减免税行为,2016年8月1日前,向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营业税减免税手续,8月1日后,另行公告。 三、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代开不征税发票。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不征收营业税的行为,须持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文件应同时具备红头、文号和印章等要素,收回事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资料,填写《试点纳税人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备案表》(见附件),向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不征收营业税备案手续,主管地税机关将相关资料报市局备案。 四、[部分废止] 五、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住房委托房管部门代征增值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房管部门征收税款后,由纳税人向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形以外,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由地税机关征收,依纳税人申请,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凡发现多缴税款的,由负责征缴税款的地税机关负责办理退库。 六、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人拆迁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备案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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