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经济合同签订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来源:正坤财税 作者:正坤财税 人气: 时间:2016-05-23
摘要:一般纳税人管理计算税款通过一般计税方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用销项税金扣减掉进项税金后的差额去缴纳增值税。因为进项销项直接或间接影响了销售端和采购端,因此有一些合同的签订或者增值税的思维务必得传导到一些业务人员(非专业财税人员)的脑海里,让他们形成增值税的思维。

各位财税同仁,大家晚上好!很高兴能再次在正坤微分享平台和大家一起分享营改增对经济合同法有关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这样一个话题。

营改增现在已经全面铺开了,下个月也是申报期的第一期。谈到营改增对于剩余的四个行业,即房地产、建筑业、生活服务业还有金融保险业的影响还是蛮大的。它影响不仅仅是财税核算,可以说对企业的整个行业规范、企业的全局都带来了更深远的影响。从影响程度来讲,考虑税率的调整,可能对建筑业的影响较为强烈;其次是地产销售或者地产基金板块的影响也不小,比如不动产租赁、物业公司;接下来对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保险业也会产生一些影响。

由于征税的设计,目前税法要求年收入五百万以上的(包括差额征税是不能抵减差额年收入百万以上的)作为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管理计算税款通过一般计税方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用销项税金扣减掉进项税金后的差额去缴纳增值税。这种税制的改革用链条式计税的方法导致了销项税金,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与销售相关的与销项税金非常关联和密切。而进项税金实质上是企业运营的成本和费用。这就决定了进销项税金会对我们的经营业务产生很深的影响,既包括销售业务,也包括有关的成本费用端的业务。

这些业务都是要通过一些经济合同来进行的,无论是销售还是采购,因此链条式的计税方法就会间接的影响到合同的签订。今天在场的都是财税圈的同仁,绝大多数都是财务或是税务板块的专业人员,但无论我们的财税技巧或者说业务熟练程度如何,仅仅靠财务一家之力实质上是很难消除营改增对各行各业的不利影响。因为进项销项直接或间接影响了销售端和采购端,因此有一些合同的签订或者增值税的思维务必得传导到一些业务人员(非专业财税人员)的脑海里,让他们形成增值税的思维。

今天的分享我会把很多朋友提到的问题融入到主题里边,大致上有九个方面,每个方面里面会有大家提到的问题。

首先,有好几位同事都提到了营改增后经济合同应该注意的地方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很宏观,我们得逐一来进行分享。

第一方面,对于经济合同,首先要注意的是审查对方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目的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为审查资格索取专用票。

营改增以后大部分纳税人都是一般纳税人,我们知道一般纳税人可以提供增税专用发票,在市场价格既定的前提下,提供专用发票就意味着中间有一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金被剥离出来用于抵扣销项,剩余的金额或者价款才是整个交易的成本和费用。所以签订合同时就考虑提供服务的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通常一般纳税人就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可以获得更多的进项税抵扣,而剩余的款项才作为成本。审查资格的同时还要考虑到,接受服务方需要把公司的名称、纳税识别号,包括地址、电话、开户行帐号等等这些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方面,合同里面现行的增值税的价税分离需要明确约定。

增值税从税法设计上属于价外税,设计上本来就是价款和税款分离,如果不做特别的约定,那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能不能顺利转嫁就有可能遇到风险。结合我们一位朋友提到的问题: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发票类型以及价款是不是含税能抵扣吗?如果对方愿意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价税自然会分离,抵扣也不存在问题。但问题的前提是由于双方根本没有约定清楚,这就有可能会发生争议。

一方面,就税金而言,目前增值税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当向对方开具增值专用发票(免税项目和个人客户除外),即便里面没有明确说明是不是要开正规发票,也可以依据现行的税法(财税〔2016〕36号)要求对方依法开具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但另一方面,如果价款里面含不含税不明确,这个风险就高了。例如这个价款是100元,增值税税率是6%,不含税的价款约是94元,那么100元里边,增值税是6%没有说清楚,那么占到不含税的价格价款是94元,因为6元是税金。如果100元理解为不含税的,那么双方结算价款是100元,6%的税率,双方应该按照106元去结算。到底是按94元作为价款还是按100元作为价款,或者说支付100元就可以还是说要把税考虑进去支付106元可能就会产生争议。这种争议,由于营改增,四大板块是新纳入进来的,即便有了纠纷,双方诉至法院,法院通常会按照一种交易习惯来进行判例。

此时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没有充足的案例和交易习惯说明,因为四大行业的营改增是新改的。我们参照原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缝纫的这些纳税人,通常情况下他们的价款是含税的,即便根据这样的交易习惯进行裁判,双方的合作也会产生不愉快。因为由于价款含不含税没有约定,真实的含税支付代价,就像例子中说的一个是100元一个是106元,最终即便是诉至法院,无论输赢,双方的合作也会产生不愉快。因此为了避免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明确一下为好。

结合价税分离这个点我们再来回答一个问题:营改增对评标的规则、合同的规定有没有影响?

当然有影响,因为增值税是价内税,价税需要分离。基于这种原理,评标规则,无论是一般的服务标书还是我们最常见的施工标书里边,都会涉及到价税分离的部分。价格的部分到底含不含税实质上决定了交易的真实价格水平,因为税金是要用来做抵扣的。因此在评标过程中,它一定会对价格部分产生影响,非价格部分影响可能不大。

在编制施工标书的时候,过去在营业税的环境下,考虑含三个多点的营业税及附加就可以了,但现在改成增值税,一般的主要的成本项目,人、机械费、材料、管理费、辅料等等这些成本费用哪些是含税的哪些是不含税的就需要提前讲清楚。因为人机材这些成本费用中,如果对方没有办法从施工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意味着它的成本下降的幅度不大;如果施工单位可以拿到充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它的成本下降的幅度就比较厉害。

在营业税环境下,每支付117万元的材料费,施工单位做成本考量的时候,它的成本就是117万,因为交营业税。现在已经改成增值税了,我们同样购买一批材料,市场价格不会变化,还是117万,但是支付的这117万里边,由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上非常清楚列明材料的成本是100万,那么剩余17万是做进项税用于抵扣施工单位的销项。两者来看,成本完全不同,这点我们需要注意。

在施工单位里面,人工成本往往没有多少进项税可以用于抵扣。也就是说,在一个施工标书里面,能够拿到专票的,它的成本可能就会下降;如果没有专票,例如人工成本,成本下降的幅度就微乎其微。这些都会对标书编制产生影响。所以现行的很多施工单位正在对自己的定额进行调整,有一些地方的定额办或者是建筑协会已经给当地的施工企业关于定额的制定、标书的编制给予了参考意见。这些都是营改增的一些具体体现,所以还是会有影响的,因为它的根源是价税分离。哪些可以取得专票就可以进行价税分离,哪些拿不到专票无法分离出进项税,导致该部分成本下降的幅度可能就不大。

还有的人提出:是不是要将税点写进合同呢?写进去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增值税是个价税分离的税种,税点写进去或者即便你不明确的写税点,但通过价税分离在合同里体现的话,也是可以计算出税点的,当然写进去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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