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增值税新增两张表格填报详解……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人气: 时间:2016-05-31
摘要: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发生进项税额如下:采购货物取得进项税额3400元,租入机器设备取得进项税额1700元,取得运费进项税额1100元,支付保险费用取得进项税额120元,进项税额合计6320元。

六月,增值税申报表格有新变化,为了方便大家快速完成纳税申报,提高报税效率,小编对营改增后增值税新增的两张表格如何填报进行了整理,大家看过来哦。

新增:《增值税预缴税款》

《增值税预缴税款》填写适用情形

本表为新增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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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预缴税款》案例

某A省建筑公司在B省分别提供了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5月,当月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万元,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目公司该如何预缴税款?

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省就建筑服务计算并预缴税款:

项目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计算依据计算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1665-555)÷(1+11%)×2%=20 万元。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不同项目需要分开填写该表。预缴时不同项目的扣除金额不能打通计算,可结转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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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

本表为新增表。适用于试点纳税人的营改增税负分析。

自2016年6月申报期起,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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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化:《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增加栏次

根据27号公告,《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也作了一定调整。27号公告细化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中的《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增加了部分行次。本次调整,一是为了让纳税人能够更加清晰的了解自己生产经营的进项税额组成;二是为了使政府部门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营改增以后,企业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额情况,便于分析企业税负增减变化,及时出台相应政策,确保营改增试点政策落实到位。

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发生进项税额如下:采购货物取得进项税额3400元,租入机器设备取得进项税额1700元,取得运费进项税额1100元,支付保险费用取得进项税额120元,进项税额合计6320元。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均符合政策规定。在填写申报表时,应该分别按税率或征收率归集(不包括购建不动产、通行费)进项,并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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