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纳税信用A级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评为出口管理一类企业的A级纳税人,享受以下便利措施: (1)国税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2)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3)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落实部门:税务总局 (三)财政资金使用 16.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A级纳税人。 落实部门:财政部 (四)产业领域 17.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给予便利和优惠。 落实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社会保障领域 18.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等必要便利。落实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六)土地使用和管理 19.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落实部门:国土资源部 (七)环境保护领域 20.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落实部门:环境保护部 (八)商务服务和管理 21.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 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落实部门:商务部 (九)进出口便利化 22.以下便利化措施,适用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认证企业的A级纳税人: (1)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2)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3)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4)海关优先为企业设立协调员,解决企业进出口通关问题。 (5)享受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23.对于海关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的A级纳税人,海关优先对其开展信用培育或提供相关培训。落实部门:海关总署 (十)运输便利化 24.优先办理车辆通关手续。 25.优先核发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落实部门:交通运输部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 26. 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落实部门:工商总局 (十二)出入境检验检疫 27.适用较低的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 28.优先安排免办CCC认证货物担保放行以及后续销毁核销等。 29.办理目录外3C和3C证书时,予以优先处理。 落实部门:质检总局 (十三)食品药品监管 30.建立绿色通道,在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服务。落实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十四)融资便利化 31.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 32.作为优良信用记录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落实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 (十五)证券、保险业监管 33.审批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设立、变更、从事相关业务等行为时,将企业信用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34.在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措施。落实部门:证监会、保监会 (十六)外汇管理 35.在外汇管理改革过程中,优先选择外汇业务合规性好的A级纳税人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措施的先行先试对象。落实部门:外汇局 (十七)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单位、五一劳动奖章、先进社会组织等评选 36.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情况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单位的参考条件。 37.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章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38.在评选全国性先进社会组织时予以优先考虑。 落实部门: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民政部 (十八)其他 39.出台适宜在部分企业进行试点的优惠政策、便利服务措施时,考虑优先选择纳税信用A级企业试点。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 40.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 41.向“信用中国”网站和社会化征信机构适时推送相关信息。落实部门:各有关部门 四、联合激励的动态管理 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份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根据补评、复评情况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施动态调整。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A级纳税人名单与其他领域失信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将未纳入其他领域失信名单的A级纳税人确定为联合激励对象,结合该企业在本领域的信用状况实施激励。各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发现A级纳税人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税务总局,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参与守信联合激励资格并及时通报各单位,停止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2016年7月底前实现A级纳税人信息共享和联合激励。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相关部门协商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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