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的工程,附加税已在建筑发生地缴纳,注册地是否还要缴纳?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每日税讯 人气: 时间:2016-08-15
摘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的附加税,只是按两个点预缴的增值税缴纳的附加税,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纳税人还应该缴纳附加税。

问:公司有三个小工程在外地,按一般计税处理,在工程地预缴了2个点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附加税、印花税。那么在注册地还要缴附加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二条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分别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按预缴地和机构所在的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对一般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在征管上采取了先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两个点预征增值税,再回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的过渡安排。根据城建税及其附加的规定,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因此,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的附加税,只是按两个点预缴的增值税缴纳的附加税,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纳税人还应该缴纳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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