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私营企业的会计王女士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催缴税款通知书”,催报事项为该企业的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未按规定申报。王女士感到十分惊讶,因为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这两年都在亏损,王女士认为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亏损或微利企业的房产税是可以免缴的,于是王女士向广州地税局进行咨询。
市地税局税务人员向她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的规定,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废止“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这一规定。 也就是说,上述企业的情况已不再符合免缴房产税的政策规定了。咨询台工作人员还提醒,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里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报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更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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