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一、相关法规 1、《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二、适用范围 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时使用。 三、填写说明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码: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号码。 2、到达时间:纳税人到达外出经营地的时间。 3、报验时间:纳税人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的时间。 4、经营地点:外出经营地的具体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5、货物存放地点:外出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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