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3-14
摘要:上述业务,纳税人可向甘肃省国税机关、甘肃省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涉税资料,完成涉税信息采集后,视同双方税务机关均已采集涉税信息,纳税人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涉税资料。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2017-03-14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税总发〔2016〕1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6号),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办税服务效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了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业务范围

  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业务时,税务机关对其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

  (一)设立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报验登记;

  (四)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五)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六)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七)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二、业务办理

  上述业务,纳税人可向甘肃省国税机关、甘肃省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涉税资料,完成涉税信息采集后,视同双方税务机关均已采集涉税信息,纳税人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涉税资料。

  本通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