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一家从事旅游业务的新办企业,2006年6月28日办理税务登记证,准备7月1日开始正式营业。6月30日,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核定,要求该公司从8月1日起按核定的数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对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吗?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六)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一律实行查账征收,严禁采取各种形式的核定征收;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对新办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坚决实行查账征收;对确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方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要禁止在企业生产经营开始之前采取事先核定的办法。因此,是否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关键是看企业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况且,新办企业在生产经营开始之前,是不能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而应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根据其财务核算情况来确定征收方式。可见,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显然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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