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环保问题,环保局处罚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公司代个人缴纳并列支后需要代扣个税吗?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因环保责任而处罚个人的罚款,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等财产性支出”,本应由个人承担,现在变成由公司缴纳并列支的,需要依照上述规定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税率20%;并且该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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