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肇庆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肇税函[2021]35号 2021-04-16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粤税函[2021]131号)转发给你们,市税务局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是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发票管理,堵塞虚开、低开发票税收漏洞,促进车辆购置税征管的有效措施。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细化落实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 二、积极做好宣传辅导培训工作。各地应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热线、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切实做好相关政策操作变化要点的宣传辅导。同时应组织税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掌握机动车发票全链条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精准完成机动车企业归类维护的基础上,分企业类型有重点的开展《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再宣讲再培训。在政策宣讲过程中,注意倾听企业意见,收集企业建议,确保《办法》在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地必须在《办法》实施前完成一轮以上政策再宣传和业务再培训工作,完成情况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三、及时做好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升级工作。各地应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在2021年4月27日前完成机动车企业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升级工作。《办法》试行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密切关注系统运行情况,监控数据传输的时效性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及时向市局反馈发现的问题和建议。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docx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docx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2021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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