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单位和个人领受的工商营业执照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豫税地[1989]39号 1989-6-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的细则规定,现对单位和个人领受的营业执照缴纳印花税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营业执照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之一,所有单位和个人领受的营业执照都应该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贴花。营业执照印花统一粘贴在执照的右上角花边里侧。临时营业执照印花粘贴在执照的左上角花边里侧。贴花后,纳税人有印章的在税花骑缝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无印章的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税花骑缝处划条横线注销。 二、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地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研究有关凭证印花税控管办法。如当地开商部门同意,合同签证,仲裁等环节代售印花税票,并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工商部门应在上述环节协助税务部门督促和监督纳税人依法贴花完税。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六月九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