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税地[1989]39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单位和个人领受的工商营业执照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9-06-09
摘要:营业执照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之一,所有单位和个人领受的营业执照都应该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贴花。营业执照印花统一粘贴在执照的右上角花边里侧。临时营业执照印花粘贴在执照的左上角花边里侧。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单位和个人领受的工商营业执照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豫税地[1989]39号              1989-6-9


各市、地、计划单列市工商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的细则规定,现对单位和个人领受的营业执照缴纳印花税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营业执照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之一,所有单位和个人领受的营业执照都应该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贴花。营业执照印花统一粘贴在执照的右上角花边里侧。临时营业执照印花粘贴在执照的左上角花边里侧。贴花后,纳税人有印章的在税花骑缝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无印章的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税花骑缝处划条横线注销。

  二、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地工商,税务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研究有关凭证印花税控管办法。如当地开商部门同意,合同签证,仲裁等环节代售印花税票,并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工商部门应在上述环节协助税务部门督促和监督纳税人依法贴花完税。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六月九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