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2005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3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2005年)   一月   1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发表题为《创造税收事业新的辉煌》的新年贺词。   5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财政部...

  24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升税收征管政策的法律级次,促进车购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车购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签署国家税务总局令,颁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二月

  14日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实施好上述决定,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正确理解执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对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800元和1600元费用扣除标准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

  15日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印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2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52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这个决定作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实施条例将与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一起,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三是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后,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基数。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一共二十五条,分别从目的、概念、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扣缴义务人该如何进行扣缴申报,税务机关该如何进行管理。

  31日2005年全国共入库税款30866亿元(不含关税和农业税收),比上年增长20%,增收514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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