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那么关联公司之间发生无息借款,如果调整前,关联公司均盈利,均亏损,一方盈利一方亏损,到底要不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判定标准到底是什么? 设同在一地的母子公司为例,企业所得税税率25%相同,由母公司借款给子公司10000万,年利率5%,母子公司都盈利且金额相同,是否可直接判定母子公司拆借资金在国内并没有造成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不需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表面看母子公司都盈利且金额相同,貌似已满足未造成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的条件。那么到底该不该调整呢?下面让我们做一个模拟调整测算,母公司对借款利息全额作应纳税收入,增加应交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将计算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母公司子公司调整前均盈利且金额相同,调整前应纳税所得前表为100万,后表为10000万。 企业所得税模拟调整表(应纳所得100万) 单位:万元
企业所得税模拟调整表(应纳所得10000万) 单位:万元
据上表可知,同样是母公司、子公司均盈利且金额相同,调整后税负是否增加,在两种情况下结果不同。 (2)母公司、子公司调整前均亏损且金额相同,调整前应纳税所得前表为-100万,后表为-10000万。 企业所得税模拟调整表(应纳所得-100万) 单元:万元
企业所得税模拟调整表(应纳所得-10000万) 单位:万元
据上表可知,同样是母公司子公司均亏损且金额相同,调整后税负是否增加,在两种情况下结果不同。 (3)根据测算可知,无论调整前是否均盈利,均亏损,一方盈利一方亏损,均不能判断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是否需要调整,需要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先进行模拟调整,根据调整后税负是否增加,才是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的判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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