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规模纳税人有差额扣除项目,但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优惠,请问《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还需要填写吗? 答:需要填写。 2.纳税人给路灯灯泡进行安装调试,收取的安装调试费按照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承办电竞赛事,具体业务包括赛事安排、赛程制定、奖项设置等,承办企业从主办方取得的承办费收入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应该分别核算,需要按照承办赛事过程中涉及的具体增值税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如涉及的场地租赁按照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其他内容根据具体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范围。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是指按期纳税还是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若不含税销售额在2万元至3万元之间,是否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京财税〔2011〕2601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北京市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定标准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 7月征期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季报时,系统里没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了,是不需要填写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 因此,自2018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在申报系统显示为必填表,若不涉及加速折旧,是否需要补零填写? 答:若不涉及加速折旧,需补零填写该表。 3.企业既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又符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企业所得税季报时,如果企业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那么在季报主表附报信息中,“高新技术企业”项是否仍然选择“是”?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履行相关认定程序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凡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选择“是”。因此,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附报信息仍需选择“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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