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中央财税法规集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1
摘要:  一、2008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   《通知》明确,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在伪造...

 

  十五、2008年10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展出口退税率文库有关商品编码的通知》(国税函[2008]877号)。

  《通知》明确,为保证出口企业申报和税务机关审核退税,税务总局对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商品编码1902190000“其他未包馅或未制作的生面食”进行了扩展,19021900001,按13%征税的其他未包馅或未制作的生面食,退5%.19021900002,按17%征税的其他未包馅或未制作的生面食,退13%.

  十六、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通知》明确,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十七、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8]101号)。

  《通知》明确,此次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包括1个主表和11个附表。其中附表一包括《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3个表的填报说明;附表二包括《成本费用明细表》、《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3个表的填报说明。

  十八、2008年10月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90号)。

  《通知》明确,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为加强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有关部门应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分析。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照章征收。

  十九、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70号)。

  《通知》明确,为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辖区内各证券公司的联系,督促其贯彻落实好免税政策。要协助证券公司尽快修改调试相关软件,保证证券公司在结算利息时,使纳税人能够依法享受免税优惠。

  二十、2008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41号)。

  《通知》规定,对纳税人2008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后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办理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8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扣。

  二十一、2008年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867号

  《批复》明确,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的新规格中南海(5mg细支)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进行了重新核定。

  二十二、2008年10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8]861号)。

  《通知》明确,本次专项检查以扣缴单位为切入点,集中力量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包括银行、保险、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重点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专业培训机构(如外语、职称、专业资格、专业技能、基础教育等辅导培训)等6个行业。

  二十三、2008年10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发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862号)。

  《通知》规定,批准天津三星光电子有限公司等62家生产企业为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试点企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第一条的试点企业名单。对列名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继续试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的管理规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468号)执行。

  二十四、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

  《通知》明确,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二十五、2008年10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三册、总第十四册]〉的通知》(国税函[2008]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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