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50号 2005-04-19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近接你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川地税发[2004]99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通威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支出超过提取的部分,亦可以按规定扣除。 税 屋附件: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2005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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