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厂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3-1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23年第76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主体名称 |
博乐市**木材加工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701748660746H |
法定代表人 |
*** |
企业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成立日期 |
2003-03-20 |
住所 |
新疆博州博乐市光**路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博州税稽稽罚(2024)5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3-11 |
处罚内容 |
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罚款金额(万元) |
5.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博乐市**木材加工厂-其他违法 |
违法事实 |
2019年8月30日,你加工厂将支付的材料款、劳务费、电费、伙食费等支出,以收购原木的名义为自己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3份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代码为6500174350,发票号码为06132483-06132485,开票金额29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23年第76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你加工厂开具的3份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发票代码为6500174350,发票号码为06132483-06132485,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291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你加工厂关于虚开收购发票的情况说明、2019-2022年增值税申报表、2019-2021年增值税纳税情况明细表、2019-2022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复印件、农产品收购发票、2019-2022年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入库单、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等证据。 |
处罚依据 |
对你加工厂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处50000元罚款。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税务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52700MB15****** |
数据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000000101****** |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