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地税征[2001]26号 2001-10-08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加强发票管理,同时简化程序,便于实际操作,经研究,现对《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1997]64号)第一、二点有关本省范围内跨县、市开具发票的有关审批管理问题调整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因经营业务需要,要求在本地市范围内跨县、市开具发票的,经用票单位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层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批准;要求在本省范围内跨设区市开具发票的,层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二、经省、市局批准可跨市、县开具发票的用票单位,每批发票的盖章,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并签注意见后,设区市局征管科(处)、省局直征分局根据省、市局批文,在跨县、市使用的发票上加盖"××市地方税务局跨县、市使用发票核准章"或"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分局跨县、市使用发票核准章". 三、"××市地方税务局跨县、市使用发票核准章"由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刻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接征收分局跨县、市使用发票核准章"由省局直征分局刻制,于2001年11月1日开始启用。目前省局和厦门市局使用的"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跨县、市使用发票核准章"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跨县、市使用发票核准章(1)"同时停止使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跨县、市使用发票核准章(1)"由厦门市局于今年11月15日前交由省局销毁。 四、跨县、市开具发票的其他管理工作,仍依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1997]64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地税机关特别是用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跨县、市开具发票的管理检查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严格依法处理。 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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