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7-10
摘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B版,即:第一联发票,使用紫色干式复写纸印制,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使用紫色干式复写纸印制,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存根,使用普通纸印制,印色为黑色。成品规格210mm×139.7mm,发票代码11200XX00130,发票工本费0.30元/份。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条款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2012-07-10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发票的公告,自2018年5月1日,本法规第一条第(一)项中有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百元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联”的内容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首段“国税系统”修改为“税务系统”,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3.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千元版的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项第1目中的(1)中的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第一条第(一)项第2目中有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千元版”的内容废止。
4.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项第1目中的(1)中的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第一条第(一)项第2目中有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千元版”的内容废止、第一条第(二)项废止、第一条第(三)项第3目和第4目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国税系统管理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事项公告如下:

一、[部分废止]简并后发票种类

简并后我市普通发票分为机打、手工2大类12个版式。

(一)新设发票种类及适用范围

1.通用机打发票种类及适用范围

⑴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联、三联A版。

二联:第一联发票,使用防伪无碳水印纸印制,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存根,使用普通无碳纸印制,印色为黑色。成品规格210mm×139.7mm,发票代码11200XX20120(XX代表印制年份,下同),发票工本费0.20元/份;

三联A版:第一联发票,使用防伪无碳水印纸印制,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使用普通无碳纸印制,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存根,使用普通无碳纸印制,印色为黑色。成品规格210mm×139.7mm,发票代码11200XX20130,发票工本费0.30元/份。

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收取经营款项时使用。不适用于以下业务或纳税人:

①销售机动车;

②销售二手车;

③医保定点药店;

④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

⑤出口业务;

⑥[条款废止]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⑵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B版,即:第一联发票,使用紫色干式复写纸印制,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使用紫色干式复写纸印制,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存根,使用普通纸印制,印色为黑色。成品规格210mm×139.7mm,发票代码11200XX00130,发票工本费0.30元/份。

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以下业务纳税人使用:

①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且不做进项税金抵扣时;

②收取出口业务经营款项时;

③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的其他业务。

2.通用手工发票种类及适用范围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设置为三联百元版、三联千元版两种版式。即:第一联存根,使用紫色干式复写纸印制,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使用紫色干式复写纸印制,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账,使用普通纸印制,印色为绿色。成品规格190mm×105mm,百元版发票代码11200XX00136,千元版发票代码11200XX00135,每25份装订一本,发票工本费4.60元/本。

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且不具备使用通用机打发票条件的纳税人收取经营款项时使用。不适用于以下业务或纳税人:

⑴销售机动车;

⑵销售二手车;

⑶医保定点药店;

⑷收购单位支付个人款项;

⑸出口业务。

(二)[条款废止]调整发票种类

1.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调整为机打二联,即:第一联发票,使用防伪无碳水印纸印制,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存根或记账,使用普通无碳纸印制,印色为黑色。成品规格210mm×;139.7mm,发票代码11200XX00120,发票工本费0.25元/份;

2.天津市统一收购凭证四联万元版、千元版调整为天津市农产品收购发票四联万元版、千元版,即:第一联存根,使用普通纸印制,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印色为棕色;第三联抵扣,使用普通纸印制,印色为绿色;第四联记账,使用普通纸印制,印色为蓝色。成品规格185mm×105mm,万元版发票代码11200XX40141,千元版发票代码11200XX40145,每25份装订一本,发票工本费2.00元。

(三)保留的发票种类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3.[条款废止]天津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通用机打发票三联;

4.[条款废止]天津市国税机关代开机打发票。

(四)取消的发票种类

1.天津市货物销售专用发票四联万元版、三联千元版、百元版;

2.天津市修理修配行业专用发票三联千元版、百元版;

3.天津市汽车维修专用发票四联万元版、千元版、百元版;

4.天津市农牧渔业专用发票四联万元版、千元版;

5.天津市粮食销售专用发票五联百万元版;

6.天津市煤炭销售专用发票四联万元版、千元版;

7.天津市其它经营专用发票三联千元版;

8.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三联千万元版;

9.天津市统一发票(保税区专用)五联无限额版。

二、通用机打发票的使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票面为镂空设计,除“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制内容外,其他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由纳税人通过机打发票软件自行录入、打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设定行业类别和最大开票额度。

[条款修订]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开发,无偿提供给纳税人安装使用。纳税人应配置计算机和针式打印机,并具备接入互联网条件。

纳税人应在开立通用机打发票(不包括通用机打发票三联B版)后,上传开票电子数据。开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须在当日24时前上传,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应在5日内上传,每次领购发票前应上传已开具发票电子数据。发票电子数据上传成功,即完成通用机打发票电子验旧,作废的通用机打发票须由纳税人持联次齐全的发票原件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验旧。

税屋提示——“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由天津市税务局开发,无偿提供给纳税人安装使用。纳税人应配置计算机和针式打印机,并具备接入互联网条件。

纳税人应在开立通用机打发票(不包括通用机打发票三联B版)后,上传开票电子数据。开具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须在当日24时前上传,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应在6日内上传,每次领购发票前应上传已开具发票电子数据。发票电子数据上传成功,即完成通用机打发票电子验旧,作废的通用机打发票须由纳税人持联次齐全的发票原件向主管国税务机关进行验旧。

三、新设发票防伪措施

(一)通用机打发票的发票联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有“SW”字样水印图案线,“SW”水印图案呈有规律分布;发票内框上线使用微缩字母组合而成,在10倍放大镜下可清晰看到字母组合;发票联印制防伪团花,使用“天津国税发票解锁片”可看到“津”、“税”、“J”、“S”字样;发票号码使用数码喷印技术,由颗粒状图案组成;发票开具时自动生成并打印二维码和发票电子号码。

(二)通用手工发票的发票联加印防伪丝网格,发票内框上线使用微缩字母组合而成,在10倍放大镜下可清晰看到字母组合;发票联印制防伪团花,使用“天津国税发票解锁片”可看到“津”、“税”、“J”、“S”字样;发票联大写“佰、仟”位前空白处经复写后,字迹在紫光灯照射下呈橘红色荧光反应;发票号码使用数码喷印技术,由颗粒状图案组成。

(三)“天津国税发票解锁片”由市国税系统各征管单位免费向纳税人发放。

四、发票查询

[条款修订]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登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tjsat.gov.cn)查询发票流向及通用机打发票开立金额和付款方名称。发票流向、票面开立金额、付款方名称不符的,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税屋提示——“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五、[条款修订]新设发票启用及取消发票作废时间

新设发票自2012年8月10日起启用,通用机打发票先在和平区、南开区、塘沽区、宝坻区国家税务局管辖纳税人中使用,全市推行的时间,另行公告。

国税机关自2012年10月31日停止发售已取消发票。纳税人已领购的取消发票可使用到2012年12月底,逾期不得使用。

税屋提示——“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六、以下文件废止

(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增设农牧渔业专用发票的通知》(税征[1991]9号)

(二)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保税区专用发票的通知(税征[1993]61号)

(三)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税系统管理的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种类版面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发[2009]13号)

附件:

1.简并后发票一览表.xls

2.新设及调整发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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