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国税发[1995]257号 1995-07-28 税屋提示——
2.依据粤国税发[2009]7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法规中省局补充意见内容废止。 1.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总局发文第五条条款废止。
一、[条款废止]对《通知》第八点(二)小点一般纳税人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应报经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给予按实际动用数抵扣。 外商投资企业从1995年起,所剩经营年限不足5年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按剩余的经营年限平均分期抵扣,审批议限仍按省局粤国税发[1995]168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条款废止]《通知》第十点所称"使用过"的期限,仍按省局粤国税发[1994]034号通知中第十一点规定,暂定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条款废止]《通知》第十三点的"收购凭证",在省局未作新的统一规定之前,可继续使用县以上(含县)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 四、[条款废止]《通知》第十六点(一)的"货物清单"的样式,全省统一制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货物汇总清单》(格式附后)。对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需要按不同税率汇总货物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注:原省税务局粤税发[1994]5号文已转发)填列"货物清单"附在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五、[条款废止]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第十五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所称"征收机关"",这句话中"征收机关"四字,应更正为"主管税务机关"。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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