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批发及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通知[全文废止] 藏税发字[1992]201号 1992-12-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2年5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促进商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恩局国家税务局税函发(1992)164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全区内(包括城镇、农牧区)在批发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依照规定征收印花税。对农村、农牧区乡镇集体企业及农牧民群众签订的购销合同,仍予免征印花税。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1992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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