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粤税三字[1989]74号 1989-10-21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中“一、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汽车公司、电车公司从事市区及郊区运营业务的车站、停车场用地,在1989年内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三、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其他用地,在1989年内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照顾。”的规定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 广东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8月8日起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一、[条款废止]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汽车公司、电车公司从事市区及郊区运营业务的车站、停车场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在一九八九年内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客装总厂等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条款废止]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其他用地(如汽车维修厂、办公、生活等用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在一九八九年内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照顾。省局意见: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的用地,按规定可以给予适当减税或免税照顾。需要照顾的,可由企业填具《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表》(表式另发)层报省局审批。 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89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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