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6]188号 2006.6.26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94号)要求,现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有关事项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关于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各省辖市局法规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转发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文件、及时上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月(季)报表、开展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工作。除此以外,其他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工作,均为各单位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 二、根据上述要求,从2006年7月开始,凡是涉及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减免税审批及政策解答事宜,一律由各级税政业务部门依据管理职责负责办理,各级法规部门不再负责减免税审批和政策解释及答复工作。 三、各级政策法规部门要认真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协调工作。转发再就业税收政策文件,需要各税政、业务部门提出意见的,政策法规部门要按程序作好文件会签工作;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月、季报表在上报前分别抄送相关税政业务部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调查报告要及时反馈给相关税政、业务部门,共同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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