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某机械厂2000年1~8月份账, 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发现有“售铁屑、废钢铁回收款”计15,960元,没有纳税。按税法规定,应按其收入补缴增值税。 销售额=15,960÷(1+17%)=13,641.03(元) 应补增值税=13,641.03×17%=2,318.97(元) 借:其他业务收入 2,318.97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318.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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