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有偿出让土地后征收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2]55号 1992-07-14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本市批租土地有熟地(即实现“七通一平”)和毛地两种。对熟地或毛地批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内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毛地批租后,原机关、团体和国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尚未搬迁前继续使用土地的,仍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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