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管理实施“一机多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5]292号 2005-09-02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7日起本法规中第三、第四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管理,实施“一机多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一机多票”的推行范围为:除商业零售单位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单位和因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单位。 二、因“一机多票”开票系统不支持2K小容量IC卡,拟在企业纳入该系统开票时,对原使用防伪税控系统DOS版开票的企业全部升级为WIN版开票,旧金税卡和IC卡要重新购买进行更换。 三、[条款废止]经研究决定,北海市为我区试运行单位,从2005年10份开始;南宁市和柳州市为首期推行单位,从2005年11月份开始;其余各市从2006年1月份开始推行。各市要按计划做好推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做好一般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和普通发票用票计划,以保证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除北海、南宁、柳州市已上报明年上半年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划外,其余各市应于2005年9月份上报明年上半年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划时,同时上报增值税普通发票计划。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废旧物资单位使用废旧物资发票后,各市在印制其他普通发票时,要做好调查和计划工作(特别是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一般纳税人),防止印制数量过大造成浪费。 四、[条款废止]税务端网络版系统升级的时间安排 (一)报税认证金税卡加载 1、一组:贵港市9月14日、玉林市9月16日、梧州市9月20日、贺州市9月22日。 2、二组:桂林市9月14-15、柳州市9月20日、来宾市9月21日、河池市9月23日。 3、三组:钦州市9月14日、防城港市9月15日、北海市9月16日、百色市9月20日、崇左市9月22日、南宁市9月23日、区局9月12日。 加载的工作要求及其他有关问题,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防伪税控系统报税认证金税卡进行加载升级工作的紧急通知》(流便函[2005]18号)办理。 (二)网络版软件的升级 待报税认证金税卡加载工作结束后全区统一进行,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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