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4]5号 2004-01-05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在当地缴纳,分季度预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的分公司(名单见附件)合并盈亏后按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河北石油分公司缴纳,分季度预缴。 其他有关纳税事宜,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1月05日 附件: 河北石油分公司2003年合并纳税成员的企业名单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