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票证挂失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征[1994]5号 1994-12-07 税屋提示——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经省局研究决定,现将我省地税系统及所辖业户税务票证挂失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全省地税系统及所辖业户丢失税务登记证(正、付本)、发票、发票领购簿等税务票证,一律在《河北税务》杂志上刊登挂失声明,在其它报刊挂失视为无效。 二、税务票证挂失须写明票证名称、编号、联次、份数和丢失原因,报请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经审查属实后加盖税务机关公章,方可寄送《河北税务》杂志社挂失。 三、加强税务票证挂失的管理工作,严防不法业户利用挂失票证偷逃税款。一经查出,要严加处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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