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部分废止] 津国税二[1996]21号 1996-04-15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附件2《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条2、4,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废止。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3]144号)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安排。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认真解决。 二、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企业按税法规定期限报送查账报告确有困难的,由企业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办理延期报送。 对未按税法规定期限报送上述报表、查账报告等有关资料,又未办理有关延期申报手续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单位接到企业申报后,除进行一般性逻辑审核外,应将亏损弥补、所得税减免等项目是否已按税法规定办理作为重点审核对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整;一时难以确定的,可暂按企业自行申报数汇算清缴,并列为疑点问题,留作税务检查重点,在年度检查中审核查实。对在规定期限内已按税法要求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属资料的纳税人,其汇算清缴工作应在1996年5月底前完成。 四、各单位要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认真搞好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汇缴工作的布置、人力的配备、逻辑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解决的方式和结果、以及需改进的方面等。并务必于1996年6月20日前将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书面总结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一并报送市局。 附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04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